西安出台商品房销售新政,现房销售定金上限5% - 九游内容分类

10月30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具体措施,详细内容如下:

各相关单位:为精准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精神,加速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自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涉及的商品住房项目,若申请预售,单体建筑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核实通过后,方可获取预售许可。项目预售资金实施封闭式管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具体监管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在途项目。在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获得(或部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时,条件按原有政策执行;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办理土地出让)但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土地项目预售政策执行。若经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估认为能确保按期交付,在加强资金监管前提下,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可在2027年底前按原条件申请预售。

(三)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清单台账,经风险评估后,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按期交付的条件下,可按在途项目规定处理。

(四)2026年8月28日后按原预售条件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资金额度覆盖项目剩余工程建设成本后,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提取相应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成本的部分,可申请提取,但需优先用于项目必要费用。资金提取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

二、稳步推进现房销售

(五)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已出让土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方式。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要求完成房屋竣工验收等流程,将现房销售方案及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后,按方案组织销售。销售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若销售已抵押房屋,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在备案时提交同意证明。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应在抵押注销后即时完成网签备案。

(七)实行现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定金收取一般不超过总房价的5%。定金需全部存入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得支取。项目达到交付条件后,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若因企业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购房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定金合同并申请退还定金。此外,购房者可通过九游服务导航获取更多购房流程指引。

三、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八)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支持带规划方案出让。完善“一地一策”会商机制,做实勘测定界、权籍调查、地形测绘等“多测合一”,以及文物勘探、土壤污染调查和“七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夯实出让基础,加大周边市政配套建设,实现“拿地即开工”。

(九)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总价的50%,余款在一年内缴清。企业申请延期的,经批准最长不超过两年。按期缴纳的,不计利息。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少于50%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预登记证明,先行办理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不动产测绘等手续,销售已缴清出让价款对应部分的房屋。

四、优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规划方案时,可结合建设规模、交付安排拟定分批分期开发计划,在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指导下合理划定最小单元,项目可按最小单元依次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以楼栋正负零为界,划分地下、地上两个阶段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阶段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分期开发需满足水、电、气、热、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条件,具备居住条件后方可交付。

五、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十四)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由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该银行可单独发放开发贷款,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贷款及配套融资服务。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资金均需纳入该账户管理。

(十六)企业确定主办银行后,应及时向市、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备案。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主办银行一经确定,在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相应监管账户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部分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支持金融机构按原政策发放按揭贷款。

(十八)主办银行应按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建设周期匹配,根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额度,分批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需通过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同时,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

(十九)2026年8月28日后实施土地分期缴纳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按套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探索办理土地权益相应不动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登记。项目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鼓励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严格落实资金封闭管理、保障项目按期交付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实际开展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置换,保函置换资金须用于工程建设。

七、完善开发建设管理

(二十一)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公司依法独立行使法人权利,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二十二)持续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推进住建、资源规划、城管、水务、发改等部门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精简审批事项、整合环节、压缩时限,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环节,推动“交房即交证”。

(二十三)落实“好标准、好设计、好材料、好建造、好运维”要求,推广应用绿色低碳、智能建造技术,全面提升住宅设计建造品质,深入推行透明工地、分户验收、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二十四)持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聚焦商品住房销售、资金监管、合同履约、交付保障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规销售、挪用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西安发布”,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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